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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与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富华制衣厂,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严四友,娄亚利,金凤英,张晓鸣,金凤美,张兴龙,阮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绍三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金凤美。被执行人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阮连忠。被执行人绍兴富华制衣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投资人张兴龙。被执行人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被执行人严四友。被执行人娄亚利。被执行人金凤英。被执行人张晓鸣。被执行人金凤美。被执行人张兴龙。被执行人阮连忠。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与被告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福兰特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富华制衣厂、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严四友、娄亚利、金凤英、张晓鸣、金凤美、张兴龙、阮连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越执民字第10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