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志芳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刘志芳。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邓春雷。委托代理人:董海涛,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志芳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芳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庆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