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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智能与黄忠贵、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能,黄忠贵,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谢永彬,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古昌达,深圳市天天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黄智能,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德能,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忠贵,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被告二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集镇。法定代表人彭爱昌。被告三谢永彬,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家庆。被告五古昌达,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六深圳市天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7232号。法定代表人许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智能诉被告黄忠贵、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谢永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古昌达、深圳市天天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黄忠贵、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谢永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古昌达、深圳市天天达物流有限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购买了强制险122000元,保险期限从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0000元,保险期限从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智能因本案交通事故于2015年8月24日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额骨开放性凹陷性颅骨骨折;右额部头皮裂伤;右股骨中段粉碎性山脚折;右胫骨多发骨折;右腓骨多发骨折等,已用去医院疗费用50000元,仍需要手术治疗,预计还需医疗费用100000元。原告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无法进行手术。根据本案实际、病人目前的病情和治疗需要,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车辆承保单位在保险限额内先予以支付医疗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酌情支持60000元,此款在强制保险限额120000元内支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先予支付原告黄智能医疗费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苏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朵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