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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玉与被告张树怀、于秀英、赵万海、赵万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玉,张树怀,于秀英,赵万海,赵万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赵树玉,男,汉族。被告张树怀,男,汉族。被告于秀英,女,汉族。被告赵万海,男,汉族。被告赵万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玉与被告张树怀、于秀英、赵万海、赵万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赵树玉负担。审 判 长  索远宏审 判 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