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伟军、沈栋与沈栋、董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军,沈栋,董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刘伟军。被告:沈栋。被告:董棋,柱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瑶街村瑶街弄竹桥头南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军诉被告沈栋、被告董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军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