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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闽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57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闽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市闽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赔偿款456688.70元、受理费11305元;承担执行费6750.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龙岩市闽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张秀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