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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美术中学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美术中学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447号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号。法定代表人:叶乐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志雄,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斌斌,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北部湾美术中学,住所地:南宁市柳沙路(1)2号。法定代表人:易凤芬,该学校校长。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部湾美术中学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羽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志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南国早报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在旗下《南国早报》上为被告刊登一则招生广告,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广告费179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7月10日在《南国早报》第15版版面上为被告发布了招生广告。由于被告至今未支付广告发布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广告费17920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所欠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10日为29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南国早报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在2014年7月10日的《南国早报》11-17版上刊登广告,刊登标题为“2014年高中招生简章”(规格12.3cm×16.5cm);广告费实收金额为17920元,甲方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如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暂停刊发,并按每天万分之六的比例追究甲方违约金。随后,原告于同年7月10日在《南国早报》刊登了“南宁北部湾美术中学2014年高中招生简章”广告。但被告无兑现付款承诺,从而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到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刊登广告的合同义务,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广告费17920元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北部湾美术中学向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7920元;二、被告广西北部湾美术中学向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792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六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广西北部湾美术中学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羽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农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