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法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晓利与王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利,王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法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利,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王向华,女,汉族,教师,住敖汉旗新惠镇。刘晓利申请执行王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向华在敖汉旗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