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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1665高伟与李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李小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65号原告高伟,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小三,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与被告李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