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1665高伟与李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李小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65号原告高伟,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小三,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与被告李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