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俊英与蔡铭芳、虞城县锦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英,蔡铭芳,虞城县锦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孙俊英,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铭芳,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虞城县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蔡铭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英与被告蔡铭芳、虞城县锦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未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之前,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但未获批准。鉴于本案的审理情况,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6080元。现原告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俊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朱微微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