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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象利与天津市华祥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象利,天津市华祥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保字第7号申请人张象利。被申请人天津市华祥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九道沟村3区2排15号。法定代表人于金祥,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石泰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停止支付天津市华祥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的加工费壹佰万元整。停止支付期限自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子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