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丛子龙与盛昭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子龙,盛昭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815-1号申请执行人丛子龙。被执行人盛昭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鲁K号大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庶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