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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金平环形水泥制品厂申请执行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平环形水泥制品厂,杨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金平环形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徐铁子,厂长。住所地:金平苗族瑶瑶族傣族自治县双金桥。被执行人杨发,现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原告金平环形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1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杨发欠原告金平环形水泥制品厂借款60000元,被告同意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4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承担325元,被告承担3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杨发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金平环形水泥制品厂于2015年1月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部门、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发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发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00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毛绍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红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