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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金学红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红,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42号原告:金学红,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康乐山庄2栋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312110286。被告:李军,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办事处塔影19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710113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红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学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学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学红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恭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