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金学红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红,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42号原告:金学红,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康乐山庄2栋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312110286。被告:李军,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办事处塔影19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710113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红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学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学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学红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恭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