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审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与黄文裕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黄文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涵执审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荔城中大道机关大院4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叶瑞鹏,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干部,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干部,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黄文裕,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黄文裕于2014年5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江口镇石东村集体土地建铁皮房,占地面积为851.98平方米(合1.28亩),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水田851.98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现状为一层铁皮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黄文裕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51.98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一般耕地851.9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1299.5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罚款人民币21299.5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莆国土资执催告(2015)第3008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其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届期,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黄文裕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851.98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一份;2.2015年1月22日的调查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三张;3.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现状图、涵江区江口镇石东村吾春洋黄文裕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涵江区江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图各一份;4.被执行人黄文裕身份证一份;5.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6.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各一份;7.莆国土资告字(2015)第3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情况说明各一份;8.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一份;9.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10.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一份;11.莆国土资执催告(2015)第3008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莆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健美审 判 员 陈桂堂代理审判员 黄丽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政兰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