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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盗窃罪2015刑初231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3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住本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水库附近,盗得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黄某WH125LZ女装二轮摩托车1辆,后叶某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5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水库附近,盗得李某乙停放于该处的黄某WH125LZ女装二轮摩托车1辆,后叶某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50元。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及辨认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关于女装两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被告人叶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叶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