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五福企业有限公司与始兴县人民政府、始兴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福企业有限公司,始兴县人民政府,始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行初字第27号原告:五福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楚杰。委托代理人:熊芳。被告:始兴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李勇。委托代理人:陈寿华。被告:始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谭聪礼。委托代理人:汤儒荣。委托代理人:李瑞琴。原告五福企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始兴县人民政府、始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1日签订《调解协议》。原告五福企业有限公司据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五福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福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羿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