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特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宗序全、贾根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民特字第0006号申请人宗序全。被申请人贾根宏。申请人宗序全要求宣告贾根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宗序全述称:申请人宗序全系被申请人贾根宏的丈夫,贾根宏于上世纪90年代初打工期间受到精神刺激,丧失与人沟通交流能力,经两次入院治疗无好转,只能以大量镇静类药物控制其行为,否则被申请人会出现骂人、打人的行为,完全丧失自控能力。贾根宏持有智力××证书。因贾根宏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向贵院申请认定贾根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经申请人宗序全申请,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贾根宏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5年8月28日,该所作出通精司鉴所(2015)鉴字第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者贾根宏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慢性疾病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贾根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宗序全为贾根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