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彦忠与谢丽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忠,谢丽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533号原告杨彦忠,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谢丽新,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春丽(被告之妻),1982年6月25日出生。原告杨彦忠与被告谢丽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月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彦忠及委托代理人古文强,被告谢丽新的委托代理人杨春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彦忠诉称,我与被告系内弟与姐夫的关系。2015年4月份被告称有急事将我斯柯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H××××)借走。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后被告称已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现不知去向。无奈,我只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汽车一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谢丽新辩称,原告所述都属实,我也同意返还原告车辆,但现在车辆不知去向无法返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谢丽新系原告杨彦忠的姐夫。原、被告共同居住在××市××县××镇××路××号院××号楼××室。2015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借××牌汽车一辆(行车执照登记人为原告,车牌号:×H××××)拉私活。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车辆,被告称已将车辆抵押给杨也,对杨也的住址等信息都不清楚。原告索要车辆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汽车一辆。庭审中,被告同意返还车辆,但现在找不到杨也,车辆存放地址不清,无法返还。上述事实,有行车执照(复印件)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被告借用原告的汽车使用,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车辆抵押给他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做法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不能返还车辆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丽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杨彦忠××牌汽车一辆(车牌号:×H××××)。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谢丽新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雅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