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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任梅萍与刘银丽、徐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梅萍,刘银丽,徐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232号原告任梅萍,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刘银丽,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徐亚国,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梅萍与被告刘银丽、徐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梅萍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