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高某某,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付某某,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