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火凤、张煌胜等与程金炳、胡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火凤,张煌胜,张国林,张国友,程金炳,胡金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程火凤,农民。原告:张煌胜,农民。原告:张国林,农民。原告:张国友,农民。法定代理人:程火凤(系原告张国友的母亲),农民。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婷婷。被告:程金炳,农民。被告:胡金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火凤、张煌胜、张国林、张国友与被告程金炳、胡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火凤、张煌胜、张国林、张国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火凤、张煌胜、张国林、张国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火凤、张煌胜、张国林、张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火凤、张煌胜、张国林、张国友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