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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张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苗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代某某被告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苗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