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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陈坤、苏华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陈坤,苏华杰,陈超,李春华,朱保柱,吕起乐,陈丽丽,陈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830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梁福夏,职务:行长。被告:陈坤,农民。被告:苏华杰,农民,系被告陈坤之妻。被告:陈超,居民。被告:李春华,居民,系被告陈超之妻。被告:朱保柱,农民。被告:吕起乐,农民。被告:陈丽丽,农民,系被告吕起乐之妻。被告:陈玉军,农民。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告陈坤、苏华杰、陈超、李春华、朱保柱、吕起乐、陈丽丽、陈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以被告将贷款结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650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