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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吕奶英与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吕代拴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奶英,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吕代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并民终字第1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奶英,男,汉族,娄烦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烦县马家庄乡马家庄村。经营人李三孩,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代拴,男,汉族,住娄烦县。上诉人吕奶英与被上诉人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吕代拴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不服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娄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奶英及代理人闫美军,被上诉人吕代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3日与2004年11月17日,原告吕奶英与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占地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原告吕奶英位于本村无堰地的8亩口粮地及位于后子沟渠的2亩土地,占用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其中无堰地8亩口粮地的补偿费用为13500元/年,后子沟渠2亩土地的补偿费用为3000元/年,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不再占用后,负责将后子沟渠2亩土地恢复原貌,将无堰地的8亩口粮地恢复耕地,并每亩给付原告吕奶英两袋化肥。2006年,被告吕代拴、李三孩等人将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从原股东手中买过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李三孩,承接了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的义务,2006年、2007年、2008年都进行了履行。2008年,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因专项整治等原因停产,2009年,由于国家政策规定,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与娄烦县天立选矿厂合用的娄烦县天立选矿厂尾矿库被关闭,尾矿坝坝面上已栽种树木,进行了绿化,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停产至今。被告提交的盖有娄烦县马家庄乡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马家庄乡关闭尾矿坝库占地面积核实表”中显示,原告吕奶英的10亩土地在尾矿库占地范围内。原审判决认定,马家庄乡关闭尾矿坝库占地面积核实表中显示原告吕奶英的10亩土地就在尾矿库占地范围内,由于国家政策导致该尾矿库关闭,致被告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不能继续占有和使用原告土地,导致双方民事合同(占地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是国家政策所致,并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故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奶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吕奶英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2004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娄烦县超越选矿厂签订占地协议,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本村无堰地耕地8亩,占地费用每年3500元,同年被上诉人还占用上诉人本村后子沟渠耕地2亩,占地费每年3000元。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只按约定履行了三年,从2009年至今被上诉人分文未支付上诉人占地费用。其中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无堰地8亩耕地,是因为被上诉人的选矿厂尾矿库淹埋上游村庄后子沟村原有道路,为解决后子沟村通行,在上诉人的8亩耕地上为后子沟村修建了水泥道路,上诉人无堰地的8亩耕地并不在被上诉人的尾矿库内,与上诉人所说的所谓的政府关闭尾矿坝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此项事实。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政府文件全部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不符合证据的基本特性。另外被上诉人开办选矿厂存在严重违法占地问题,政府所谓的文件为政府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开拓,欺上瞒下,坑骗百姓。该政府文件本来就违法,根本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占地协议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从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的耕地以来,被上诉人只给付了上诉人三年的占地费用,从2009年一直拖欠至今,期间上诉人一直在向被上诉人所要占地费用,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占地协议。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裁决。诉讼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占地补偿款100600元,并恢复耕地;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吕代拴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超越矿业公司是证件齐全的股份制合法企业。2004年超越矿业公司初建尾矿库,吕奶英10亩土地的占用协议就是因尾矿库占用才签订的,经过几年的堆积,尾矿库体以高达20多米。2009年政府对尾矿库占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吕乃英的10亩地都在尾矿库的范围内,上诉人所说无堰地的8亩耕地并不在被上诉人的尾矿库内与事实不符。二、上诉人对政府的文件是十分清楚的,自从2009年尾矿库关闭治理后,占地主体已经变更,政府文件规定,对关闭的尾矿库按退耕还林的标准给以农民补偿并办理林权证,期间吕奶英经营寻找闹事,超越厂、乡政府及派出所多次向吕奶英出示文件,说明情况,耐心劝导。其对文件规定就是不肯接受,至于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如何理解领会,是吕奶英的个人认识问题,对政府有关文件的效力,毫无妨碍。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判查明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04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10亩占地是否在政府征收的被上诉人的尾矿库内。根据马家庄村委会在原审时出具的《马家庄关闭尾矿库占地面积核实表》中记载,上诉人吕奶英的10亩土地就在被占地范围内。上诉人认为该10亩土地不在被征地的范围内,在二审庭审时提供了照片,但该照片不能明确土地的范围和界限,其庭审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否定原村委会出具的核实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结合2009年山西省治理尾矿库名单,被上诉人娄烦县超越矿业有限公司的有关选矿厂即在治理范围内。导致双方2004年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政府对有关尾矿库的治理,该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终止情形。根据有关政府治理尾矿库的文件规定,上诉人的相关权利可以通过文件规定的渠道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与本案无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2312元由上诉人吕奶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孙广金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米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