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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宁夏华鹏兴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艾鹏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宁夏华鹏兴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艾鹏,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白宏伟,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婧,哈丽娟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690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涛,系该中心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华鹏兴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艾鹏,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艾鹏,男,汉族,1977年7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白宏伟,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白宏伟,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艾鹏,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徐婧,女,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哈丽娟,女,回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鹏兴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艾鹏、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白宏伟、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婧、哈丽娟名下价值3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鹏兴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艾鹏、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白宏伟、宁夏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婧、哈丽娟名下价值3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