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国信诉被告库伦旗水泉乡平台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信,库伦旗水泉乡平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梁国信,男,汉族。被告库伦旗水泉乡平台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卫有,职务村书记。地址:库伦旗水泉乡平台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信诉被告库伦旗水泉乡平台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因原告梁国信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梁国信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桂 英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