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候富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候富,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初字第81号原告吴候富。委托代理人马青青,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232号。法定代表人朱怀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竞伟,该局民警。第三人徐强。委托代理人李永都,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候富为与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下称椒江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向被告椒江公安分局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了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徐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2015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原告吴候富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青青,被告椒江公安分局的负责人潘尧敏、委托代理人张竞伟,第三人徐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候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候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人民陪审员 黄燕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