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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桂梅与卢晖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卢晖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张桂梅,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晖震,居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府西路1号盐城市国投商务楼11层北侧。负责人:马吉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鹏宇、茆长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梅诉被告卢晖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梅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