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蒋某。130921197312312022被告刘某。13092119690805201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判员陈玉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董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