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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蒋某。130921197312312022被告刘某。13092119690805201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判员陈玉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董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