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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执复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谢益红、李鼎诚、李文婧、肖雪梅对下级法院执行裁定不服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益红,李鼎诚,李文婧,肖雪梅,李姣龙,梁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复字第33号申请复议人(被告)谢益红,女。申请复议人(被告)李鼎诚,男。法定代理人谢益红,系李鼎诚之母。申请复议人(被告)李文婧,女。法定代理人谢益红,系李文婧之母。申请复议人(被告)肖雪梅,女。上述四申请复议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石永,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全申请人(原告)谢新建,男。被告李姣龙,女。被告梁干,男。申请复议人谢益红、李鼎诚、李文婧、肖雪梅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冷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申请复议人谢益红、李鼎诚、李文婧、肖雪梅又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该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撤回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故申请复议人请求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谢益红、李鼎诚、李文婧、肖雪梅撤回对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审 判 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