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瑞华、韦秀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瑞华,韦秀珠,徐享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委托代理人:韦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晓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瑞华。被告:韦秀珠。被告:徐享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华、韦秀珠、徐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9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重阳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覃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