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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西执补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永洲与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洲,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西执补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洲,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洲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639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已给付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