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厍海东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王某,张某健,封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同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厍海东,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矿区。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郭耀辉,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忠有,绰号汉布袋,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矿区。2013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武振春,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志国,绰号二虎,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大同市矿区。2013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勇,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矿区。2013年7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15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健,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矿区。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14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封某国,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城区。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15年2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一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健、封某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王某、张某健、封某国的亲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六被告人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起诉。2014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起诉。2014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提出上诉,2014年9月2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同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厍海东及其辩护人国郭耀辉、被告人黄忠有及其辩护人武振春、被告人白志国及其辩护人李勇、被告人王某、张某健、封某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张某健、封某国同被害人段某等人在本市棚户区通往同煤集团的路段发生争执并打斗,双方离开,被告人厍海东等人又伙同被告人王某携带凶器欲找段某等人讨要说法。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厍海东等人在本市三医院门诊楼附近发现段某等人,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持刀,被告人王某持铁棍先后向西追打段某,被告人张某健、封某国则持刀向东追击其他人。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将段某砍倒,段某因头、背部等多处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段某系被锐器砍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持铁棍,被告人张某健、封某国持刀追逐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张某健、封某国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厍海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厍海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厍海东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忠有当庭供述,案发时在市里的骨科医院做手术,没有到三医院参加打架,在侦查期间供诉参与打架是因为公安抓住后两天不给吃饭,我又有伤实在顶不住了就承认参加了。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案发时被告人黄忠有在大同市同仁康医院做手术,不具备作案时间。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黄忠有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白志国在庭审中供述,在追的过程中右胳膊被段某劈了一刀,再没有参加打斗,没有用刀砍人。黄忠有没有到三医院打架,侦查期间供述黄忠有参加了在三医院的打架,是因为黄忠有让我说的,黄忠有说为了哥们义气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白志国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了谅解。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王某、张某健、封某国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均供述黄忠有参加了在三医院的打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张某健、封某国与被害人段某及其同伴宋某、武某、李某等人在大同市棚户区通往同煤集团的路段发生争执并打斗,黄忠有被砍伤,厍海东开车将宋某撞倒。双方各自离开后,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张某健、封某国又伙同被告人王某携带砍刀、铁棍寻找段某等人讨要说法。2013年6月26日1时许,在大同市三医院门诊楼附近发现段某等人,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持刀,被告人王某持铁棍先后向西追打段某,被告人张某健、封某国则持刀向东追打其他人。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在段某头、背部等处砍击致段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记载:2013年6月26日,段某武报案称,儿子段某于当日凌晨在三医院门前被人用刀砍死。2、证人宋某的证言:2013年6月26日0时左右,我们在三医院急诊楼西一百米的人行道上被砍,在场人有我、李某、武某、小虎、段某。我和段某的表弟李某是朋友,我通过他认识的段某。2013年6月25日19时左右,段某过生日叫我们在大同市香格里拉饭店吃饭。大约21时我们从饭店出来,去了趟棚户区,然后从棚户区去矿务局唱歌。段某开车,车上有我、李某、武某。因都喝了酒,我和武某怕段某开车撞车,我俩就摇下后车窗伸出胳膊拦车。有一辆小轿车被我们用手指住,该车就超过我们把我们逼停,其后边还跟上来一辆商务车。商务车下来的人就骂我们为什么指他们车。我们摇下玻璃一看认识其中一人,说是误会,就各自走开,对方两个车也向矿务局走了。段某开车也朝这个方向走。走到半路,段某越想刚才的事越生气,就开车追上逼停他们,然后我们下了车。段某问谁刚才骂他了,其中一个在商务车的孩子感觉不对下车就跑,这时对方两个车都下人就和我们打架。混乱中开商务车的司机开车把我撞倒,用车还碾压了我一下,其他人见我让撞后就都上车跑了,这时大约22点左右。当时打架拳打脚踢没有凶器。对方跑后,段某他们见我难受厉害,就开车送我去三医院看病,去后因我们没带钱,段某又开车带我去五医院,同时给朋友打电话要钱看病。我们到五医院大概是23点30分左右,在医院检查拍片子,段某朋友小虎把钱送过来。大夫说住院观察一天,办手续的时因五医院不能住院,段某就开车拉上我、李某、小虎、武某去三医院住院。到了三医院,段某把车停在贺老人羊杂饭店附近,我们就进了医院。大夫说不用住院,我们就出了医院往停车方向走。这时身边突然过来两个车,从车上下来七、八个拿刀的人向我们冲过来,边冲边说就是他们,砍他。我们一看就乱跑,我朝东跑了五六十米,因有伤就摔倒了,起来看没人追我,就打车回家了。26日1时多,李某打电话说段某不行了让我去医院,等我去了段某已经死了。当时我朝东跑,李某、武某、段某朝西跑,小虎朝东北方向跑。那伙人拿着刀冲我们过来时,我没具体看就跑了,之后发生什么就不知道了。段某被砍完怎么去的三医院,我也不知道。后听武某说,小健也拿着刀在现场。他们砍我们,我想就是因为路上双方发生争执打架的事。我当时没拿凶器,别人不知道,应该没有拿。段某开的银白色起亚狮跑车。3、证人武某的证言:2013年6月26日0时45分左右,段某被人用刀砍死了,地点在三医院急诊楼前往西50米左右的人行道上。2013年6月25日段某过生日,叫我们在香格里拉饭店吃饭。大约晚上10点吃完饭,我、小虎、宋某、李某、段某五个人去了棚户区段某朋友家,坐了十几分钟,小虎不知什么时候先走了。我们四个人开车走到棚户区拐弯处时,被迎面来的一辆车别了一下,是辆黑色现代车。车停下后,对方车里的人问咋了,我们也说咋了。跟着后面过来一辆商务车,从车里下了三、四个男的,我们也下了车,对方有个叫小健的我们都认识,小健把双方说开了,都各自开车走了。没走多远,段某感觉气不过,开车掉头又追了上去,在六医院对面马路把对方车拦下。我们下车从对方车里把喊着要打我们的男的拉下来,开始打。对方车里的人也下来,双方就打在一起,就是拳打脚踢,对方大约七、八个人。对方人好像有点不敢打,吃亏了,开车准备走。宋某正好在马路对面,其中那辆商务车司机一踩油直接冲了过去,一下把宋某撞倒,从他身上压了过去,然后两辆车跑了。我们过去一看,宋某呼吸困难,就去了三医院。拍片子时发现没钱,又怕对方人过来报复,段某给二旦和小虎打电话让把钱送五医院,我们去了五医院,二旦和小虎把钱送了过来。大夫说住院观察一天,五医院因为搬迁不能住,二旦先走了,我们和小虎开车一起去了三医院,车停在三医院北门往西贺老人凉粉店附近。到了急诊,大夫说不用住院,我们从三医院出来,马上就到车跟前时,在马路边停的两辆车里突然冲出10多个人,每个人手里拿着刀,其中有人喊砍他们,朝我们冲过来。我、段某、李某三个人一起朝西面跑,宋某和小虎不知跑那了。段某不知怎么摔倒了,那些人围上去就砍,有人喊砍断他腿,还隐约听人骂着段某的名字。我一看段某让砍倒了,就和李某返回去想拉他一把。到了跟前,一个男的让我滚,我站那没动,那个男的就拿刀劈我,第一下我躲开了,第二下劈到我左胳膊上,我就跑开了。那些人大约劈了二、三分钟后,上那两辆车跑了。我们赶紧找了个担架把段某送到医院,大夫抢救了一会,说人已经死了。我也包扎了一下,段某家人过来报了警。这些人手里全拿着刀,没看清和棚户区路口的人是不是一回事。4、证人李某的证言:2013年6月25日19点许,我哥段某叫上我、武某和他的一个朋友在市香格里拉饭店给他过生日。十点多吃完饭准备回矿务局唱歌。在南三环西延的新路,不知走到什么地方,有个车在后面给我们闪灯,我们就停下来。我的一个朋友宋某下车,就被那个车撞倒,那个车朝矿务局方向跑了。我们拉宋某去了五医院,五医院由于搬家,不能留院查看,就去了三医院,被告知病床满了。我们出来正准备上车的时候,不知从什么地方来了十几个人,都拿的砍刀,过来二话没说就砍。我当时慌了神,就知道跑,什么也没听见,跑的远处发现那些人没追我,回头见我哥段某在那个地方很多人在拿砍刀砍。我看人走了就马上跑过去,把我哥送进了医院,之后通知了我哥的家人。我哥被砍位置在三医院到电视大楼之间的人行道上,他们车好像是就在马路边上停的,等我们出来就过来了,当时没听见说什么,只知道是喊了一气。砍完后,我见我哥段某在地上躺的,满身都是刀伤。我们在跑的时候,武某过去拉段某的时候被那些人砍伤左胳膊和背部。送宋某去医院有我、段某、武某、还有一个我哥的朋友。5、辨认笔录记载:武某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白志国、黄忠有、张某健、王某。宋某辨认出王某、张某健、黄忠有、白志国。6、证人赵某的证言: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我、赵某平、安某旋、三子、宇宇在棚户区吃饭,东东、白志国、汉布袋开车来叫我们去矿务局快乐迪KTV唱歌,我们打车半小时去了快乐迪KTV,在门口等了十多分钟。好像是白志国给我打电话说汉布袋被人砍了,让我们去棚户区M区的医院照顾汉布袋。我和赵某平去了见白志国、安某旋都在,汉布袋左胳膊受了伤。这家医院看不了,我、安某旋、赵某平、白志国打车送汉布袋去了市里万城华府附近一个骨科医院,白志国交完费走了,我和安某旋、赵某平陪着汉布袋做手术。汉布袋做完手术后接了一个电话,就让我们三人把他送到市五医院。7、证人安某旋的证言:当天晚上,我、赵某平、赵某在棚户区C区,白志国打电话叫我们去矿务局快乐迪KTV唱歌。东东开车接的我们,走到棚户区口的时候有一辆越野车停在我们车旁,东东和对方的人说了几句话就走开了。我们又走了几百米刚才那个车把我们拦住,车上下来几个人,我见其中一人手里拿了把刀,汉布袋拉开车门跑,对方的人追,我往马路对面走,东东把车开走了,过了一会白志国坐另一辆车过来接我去了棚户区M区一个小诊所,汉布袋坐在后面,头上和身上在流血。小诊所说伤的重治不了,白志国、我、赵某平、赵某打车带汉布袋到了万城华府十字路口的骨科医院。我和赵某平、赵某陪汉布袋做手术,白志国不知哪儿去了,手术后,汉布袋接了一个电话让我们把他送到五医院。在五医院见到东东、白志国,我和赵某平、赵某就走了。8、证人赵某平的证言:2013年6月25日21时左右,我、安某旋、赵某在棚户区一个串店吃饭。22时左右白志国、东东接我们去矿务局快乐迪KTV唱歌,安某旋坐他们的车,我和赵某打车到了快乐迪门前,等了一会接了一个电话说汉布袋受伤让我们去小医院。去了见汉布袋头和肘部有伤,小医院说处理不了,我、赵某、安某旋打车将汉布袋送到市里的骨科医院。在骨科医院给汉布袋包扎完,汉布袋接了一个电话,我们又打车送他去了五医院。在五医院见白志国、东东、王某共六七个人在那里。9、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同)公(司)鉴(尸检)字[2013]0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记载:尸长170CM,发长1CM。尸斑不明显,尸僵存在于全身大小各关节,双眼球结膜苍白,齿龈苍白。右颞面部见13CM裂口,右眉弓见1.5CM裂口,左颞顶见12CM裂口,左颞枕见三处12CM、10CM、8CM裂口,左耳廓6CM表皮缺失。左后颈见5CM皮瓣,左后颈见5.5CM裂口。左锁骨上有6.5CM皮裂伤,左腋下见两处16CM、7CM裂口,进入胸腔;右腋下21CM裂口,进入腹腔;左背部20CM裂口,左背部8.5CM皮划伤;左腰部14CM裂口;右背部8CM皮划伤。右上臂外侧12CM划伤,右前臂外侧8CM裂口;左手大拇指内侧2×2CM裂口,左手食指两处皮瓣,范围分别是0.6×0.6CM、1×1CM裂口。左上臂后侧有两处12CM裂口,左肘后部2CM擦伤,左前臂后侧7.5CM裂口,左手腕4.5CM划伤,左手背9CM裂口;左臀部有两处6CM、14CM裂口,左大腿外侧见16CM裂口,左膝部上20CM裂口,左膝下见“T”型4×8CM裂口,左膝盖6×7CM擦伤,左小腿背侧6.5CM裂口,左腘部后侧10CM裂口,深达肌层,肌腱断裂。上述创口创缘整齐,创道深,无组织间桥。剖见:左颞顶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大面积挫裂伤。右胸7、8肋间创口入胸腔,第8肋骨骨折,心脏见出血点,左肺叶间见出血点,左肺上叶3CM裂口,左肺下叶见两处5CM裂口,心脏未见破裂,胸腔无积血,膈肌中部有裂口,相应下部肝上有1.5CM裂口,出血不明显,腹腔未见积血。论证:死因:根据尸检所见,全身多处裂口,以左侧头枕部为重,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段某死于重型颅脑损伤。损伤工具:根据检验情况,全身多处裂口,创缘整齐,创道深,无组织间桥,裂口较长,颅骨骨折边缘整齐,分析致伤工具为质地较硬,刀刃较长的锐器(如砍刀类)。鉴定意见:段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10、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大同市城区迎宾街三医院西侧马路上。中心现场位于迎宾街南侧三医院门诊楼西侧门面房,此门面房自东向西依次是四季鲜花店、裕盛祥茶庄、林芝堂药店、向前体育舞蹈、京华骨科医院、贺老人羊杂、重庆美食及水果超市店。此门面的西侧是云新小区,距云新小区门前4米处发现一把黑色刀套,在京华骨科医院门前5、6米处有白色护栏,在白色护栏的北侧处发现带血毛巾及铁棒,带血毛巾及铁棒距白色护栏0.28米,带血毛巾距铁棒3米。铁棒向东8米处的树坑内发现一把砍刀。向前体育舞蹈门前发现一面积为3米×2.6米的血泊,此血泊距向前体育舞蹈3.2米。血泊中发现手表一枚。血泊向东处有大量滴状血迹,一处滴状血迹一直沿伸到三医院公交站牌处,在三医院公交站牌的西南角处发现滴状血迹;另一处滴状血迹沿伸到三医院门诊楼西北处的围墙上,在围墙上发现滴状血迹及擦蹭血迹,在围墙内发现大量的擦蹭血迹。血泊向东1.5米处,发现一只黑色布鞋,一只白色鞋垫及一个黑色刀把套,黑色布鞋距护栏0.8米,白色鞋垫距0.1米,黑色刀把套距0.2米,呈三角形排开。林芝堂药店门前西侧处有三台空调机出风口,在空调机出风口面上发现血迹,裕盛祥茶庄门前的空调机出风口处发现血迹。对现场血迹及相关物品进行了拍照固定和提取。11、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同)公(法)鉴(物证)字[2013]005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1)在送检现场提取三医院急诊广场围墙西北角墙上、向前舞蹈门前、砍刀刀把上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支持为段某所留。(2)在送检现场提取三医院站牌地面上可疑斑迹、人行便道上、非机动车道南侧树坑内砍刀上、非机动车道南侧铁棒上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支持均为王某所留。(3)在送检现场提取三医院站牌地面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支持为白志国所留。12、被告人厍海东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6月25日或26日晚上,我、封某国、张某健、白志国、黄忠有一起吃完饭,我开车拉他们行至棚户区的马路时,段某开车别了我们车一下,下车后因为我和小健(张某健)认识段某,说开后,我们就往矿务局方向走。当车刚过桥洞,段某开车超过我们,把车横在我们车前。段某他们四个人,其中一人拿了一把刀,拉开我们车门问谁是汉布袋(黄忠有),汉布袋就跑,对方就追。小健、二虎(白志国)、伟国(封某国)就下车说和。我看见汉布袋摔倒了,拿刀的那个人就砍他,我怕把汉布袋劈死,就开车撞倒了拿刀的人。我往前掉过头到了马路对面,看见被我撞倒的那个人站起来,段某开车拉着他们往矿务局方向走了。汉布袋头部和胳膊受伤,我们领他去棚户区小诊所治疗,大夫说砍断块骨头治不了,让去大一点的医院。我身上钱不够,就自己开车到王某家借钱。找到王某,他开车拉着我们五个人进了市里,到了景虹酒店旁的骨科医院。我又联系了三个朋友来了医院。二虎、伟国和这三个朋友陪汉布袋治伤。王某开车拉上我和小健回矿务局取了点钱。回到医院,大夫正给汉布袋做手术。手术后,我们开车到三医院找段某,看他们是不是在三医院,跟他要个说法。在三医院急诊台子上遇见段某他们。我在车上就喊了声“那就是他们”,后我就持刀,王某拿棍子,二虎和汉布袋也拿刀,伟国和小健拿啥不清楚,下车追对方。段某跟其中两个人朝西跑了,我、二虎、汉布袋朝他们追去,对方其余两个人朝东面跑了,小健和伟国去追。我和二虎、汉布袋追了5、6米远时,段某拿砍刀砍我们,我们往回跑,段某追着我们砍,这时王某也上来,段某砍了王某一刀,我们三个人就拿刀和段某互砍。我用刀砍段某的背部,段某一转身就摔倒了,我、汉布袋、二虎就持刀上去继续劈他。我用刀砍段某头部一刀,身上、背部、腿部也砍了十来刀,砍完后段某手捂着头躺在地上。二虎和汉布袋劈在段某身上,具体位置记不清了。这时段某一方的一个人过来(后小健说是武某),没拿东西,被我们的人砍了,就跑了。这时,伟国和小健过来,见王某手受伤了,我们就一起离开。王某受伤前没有打段某。我们这方王某、二虎受伤了,二虎腿上伤是段某砍的。我车上后备箱有五把刀,一根铁棒,汉布袋手术后,我让人们取出来,目的是找段某要说法。当时我拿了砍刀,王某拿了铁棍,剩下四把刀放在后座,他们自己拿。13、被告人黄忠有在侦查期间供述:绰号汉布袋。2013年6月25日晚10点左右,我和东东(厍海东)、二虎、小健,由东东驾车从棚户区回矿务局准备唱歌。快出棚户区口时,被一辆越野车差一点撞住,双方停下摇下玻璃,东东、小健认识对方,当时就说开了。准备走时对方又给我们拿了个弯。东东说:要么闹他吧。我也说:闹就闹吧。过了桥梁不远处时,对方从后超车把我们截住,下来四五个人,开车的人说:谁叫汉布袋,拉下来打他一顿。后对方副驾驶下来一人手中拿着刀往我们车前跑,我下车就跑,对方就追。跑出15米左右被对方追上,我头部被砍一刀,就摔倒在地。对方又砍我头,我用胳膊架了一下,胳膊被砍伤,这时东东驾车将砍我的人撞倒碾过去了。我爬起往前跑了一段,被东东开车接上走了。我们开的是白色途安商务车。东东、小健认识对方开车的段某,段某开的是一辆白色带黑道越野车。东东接上我到了棚户区一私人诊所,大夫说胳膊上的骨头被砍下一块,处理不了,得去大医院。东东说一会别人过来领我去市里治疗,接着他开车拉二虎、小健走了。过了一会来了三个我不认识的人说东东安顿他们的,我和他们打车到了市里景虹酒店旁骨科医院,大夫给我包扎了伤口。我给东东打电话,他说在三医院碰见段某的车了,我说你开车过来接我。东东过来后我和东东、小健、二虎到了三医院,并安顿那三个人回去了。东东开一辆黑色朗逸小轿车,我见后座脚底下放着两把刀。东东说段某的车在三医院那,一会肯定出来,我们等着。在车上等了十多分钟,见段某等五六人出来往停在急诊楼前马路边的车前走,我们四人每人拿了一把刀往过冲,段某他们也拿着刀,我们追过去,乱砍成一片。我追上一至二人,砍了两三刀,砍在对方的胳膊和腿上。我记得和二虎、小健、东东围住倒在地上的一个人,我砍在他腿上,对方又过来一个人,我砍在他的胳膊上。被围住这个人当时跟二虎对砍,二虎也被他砍住了,这个人不知道怎么就摔倒了,我就上去在他腿上砍了一刀。东东、小健、二虎砍被围住人什么部位记不住了。我在大同市骨科医院做手术时,头部缝四针,左胳膊20针,打石膏固定。我们四人东东说了算,以前不认识段某,也无矛盾。被段某等人伤害后不报案目的就是将来找机会报复他。14、被告人白志国在侦查期间供述:绰号二虎。2013年6月25日晚11点左右,我和东东、汉布袋、小健从棚户区准备去矿务局唱歌,东东开的车,是一辆大众途安车。走到棚户区拐弯的地方,有一辆起亚狮跑车在后面超车时挤了一下我们车,然后双方车都停下,摇下车窗发生争吵,结果双方认识,就走开了。等快到矿务局肿瘤医院时,那辆狮跑车把我们车截住,对方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宋某拿了一把砍刀。段某问谁叫汉布袋,然后汉布袋下车就跑,跑了两步摔倒了,宋某拿着砍刀上去就砍,另外三人对汉布袋拳打脚踢。我下车赶紧拉宋某,东东怕把汉布袋砍死,就开车去撞宋某,撞住没撞住没看清,我只看见宋某蹲在地上,对方把他扶上车走了。这时找不见东东和汉布袋,我和小健给东东打电话,过了一会,东东过来接我俩,这时汉布袋也在车上,胳膊和头上有伤。后来我听汉布袋说他俩先到棚户区的小医院处理了一下伤口,东东已经换了一辆黑色朗逸车。对方为什么找汉布袋,我不太清楚,我猜测他们以前就有恩怨。上车后,东东说汉布袋让砍伤了,我们猜测他们可能去市里的医院给宋某看病,想找段某要个说法,当时车上已经放了四把砍刀。我们先去了三医院,在急诊楼门口,看见了段某的车,然后将车停到了段某车跟前,看见段某他们在三医院停车场站着,我们就一人拿了一把砍刀冲下车,段某他们就开始跑。我朝市政府方向追他们其中一个人,追了约50米没追住。然后我又朝119消防队方向追,追到刚过停车场时看见段某拿着刀在那儿乱砍,武某在他旁边站着没动,我们这边的东东、汉布袋、小健、王某和另外我一个不认识的人在段某周围和段某比划着打,我过去后也加进去打,打住没打住不清楚。这时候,段某有跑的意思,结果一转身就摔倒了。这时候我胳膊被段某砍了一刀,我就往他背上砍了一刀,然后我护着胳膊,胳膊已经流血不止。同时我们都朝停车的方向走,我和汉布袋、小健、东东上了朗逸车,去了五医院。我追完那个人返回来看见王某和我不认识的那个人也在,没注意他俩打了吗。我右胳膊大臂大概缝了20多针,膝盖处缝了15针左右,是段某用刀砍的。15、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6月25日晚上约12点,我正准备睡觉,东东到我家说汉布袋让人给砍了两刀,小区诊所看不了,准备去大医院,他们身上钱不够,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有呢,也去看看。东东开车拉我去了小诊所,诊所里面有小健、汉布袋、二虎和伟国。我们六个人上了车,我给开车到了三医院,走到急诊楼西面,不知道谁说了一句这不是他们了,我就下意识的往前开了一下,我看见他们有两三个人手里拿着刀,在台阶上面。东东喊了一句“段某站住”,同时我们就下了车,下车时我从驾驶座地上拿了根铁棍,对方有两个人就往东面跑,剩下三个人往西面跑了。小健和伟国追东面的人,其余的人追西面那三个人。我从台阶上下来时段某又往回跑了,跑到我跟前时就抬起刀砍我,我用左手一挡,被砍在手上。我准备用铁棍打,一抬手铁棍掉在地上。段某掉过头用刀和东东、二虎、汉布袋比划,比划的中间让东东往头上砍了一刀。段某准备掉头跑,一转身就摔倒了,然后东东、二虎、汉布袋就在段某身上乱砍,砍了大约2分钟。这时候伟国和小健从东面返回来,我说快领我看手吧,我们六个人就上了车往棚户区方向走,后又打车去了忻州。在忻州的医院大夫给我做了手术。段某他们五个人,我们一下车伟国和小健就追从东面跑的那两个人,我们四个人追往西跑的段某他们。段某方除了段某,还有两个人手里拿刀。我们开了一辆大众朗逸车,我们走时段某在地上躺着。我们这方除了一开始汉布袋让砍伤,后来在三医院门口我和二虎受伤了,二虎说让段某给砍的。我左手被砍了一刀,二虎胳膊和腿受伤了,汉布袋头和胳膊受伤了。铁棒是我拿的,我没用铁棒打。我们领黄忠有准备去三医院再看看伤,结果碰见了对方。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铁棒是其案发时所持。16、被告人张某健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6月25日晚10点多,我和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封某国五个人,开车从棚户区到矿务局准备唱歌,厍海东开车。当走到六医院十字路口时,一辆起亚狮跑车嫌我们车开的慢,骂我们。双方停下车,我一看坐起亚车上的四个人我都认识,段某开车,还有宋某、李某和武某,后各自走开了。我们大约走了2-3分钟,那辆起亚狮跑车从后面追上来截住我们,段某下车拉开我们左后车门,说“谁叫汉布袋”,汉布袋答应了一声拉开车门就跑。对方人就喊“追他,往死劈”,然后他们就追汉布袋打,汉布袋在地上躺着叫唤。我就下车往过走,没走几步,东东开车过去,把对方一个人撞倒,我过去后见是宋某,当时他在地上蹲着,没什么事。我就问对方因为啥,他们也没理我。东东叫我上车,我上车后往棚户区走,二虎给汉布袋打电话,汉布袋说他在棚户区路口,我们接上汉布袋回了棚户区。我们当时开了一辆黑色朗逸车,汉布袋胳膊头部被各劈一刀。回到棚户区,因为汉布袋受伤,东东把我们放在一个小诊所,他说去找钱,过了15分钟左右,东东开车回来,还拉着王某,小诊所大夫说治不了让我们到市里面去。王某开车拉我们六个人到市里一家骨科医院,汉布袋包扎完后,我们上了车。王某给开的那辆朗逸车,车上有人问汉布袋,为啥有人要劈你,汉布袋说他也不知道。王某把车开到三医院时,东东说“那不是他们了,车上有东西呢,一人拿上”,汉布袋说“车上有刀,问问他们为啥劈人”。然后,我从驾驶座底下拿了把刀,王某从副驾驶座底下拿了一根铁棍,其余人从驾驶座底下和后备箱一人拿了把刀,我们就冲过去。对方在三医院急诊楼门前的台子上站着,我看到对方有段某、李某、武某,其他人看不清,大约5、6个人,对方有两个人手里拿着刀。我们冲上去后,对方有两个人往东面跑,我和封某国就追这两个人,追到十字路口没追到,便往回跑,追其余的几个人。跑回急诊楼门前往西不远的地方,我看到东东、二虎、汉布袋拿刀和段某对劈,王某当时捂着手说:“我手断了,我手断了”。打了不久,段某掉头跑时跌倒了,东东、二虎、汉布袋上前劈段某,当时我慌了,在那里站着,没敢动手。他们劈了一会儿后,王某说“我手断了,先到医院哇”,我们就上车跑了。我看到王某时,他已经受伤了,再没有动手。我就知道王某和汉布袋受伤,对方段某受伤。因为他们把人劈的挺严重,东东让我们都走哇,躲一躲。17、被告人封某国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6月25日晚九点左右,东东开车拉我、小健、二虎、汉布袋从棚户区去矿务局唱歌。走到棚户区的时候,有一辆车差点和我们撞了一下,小健一看认识对方,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我们上了棚户区去矿务局的新路,那辆车追上来把我们车逼停。对方下来四个人,其中有两个拿刀,走到我们车跟前问谁是汉布袋。汉布袋打开车门就跑,对方就追,跑了七八米让追住了,对方就开始砍汉布袋。东东开车把对方其中一个人撞倒,然后拉上我们就走了。对方开狮跑车,我们开大众朗逸。我们到棚户区一小诊所给汉布袋看病,小诊所处理不了,东东让我们等着,他去找王某借钱。过了大约15分钟,东东拉着王某来了小诊所,我和汉布袋先打车去了大同市骨科医院,给汉布袋处理伤口。过了50分钟,东东和王某、小健、二虎也来了,给汉布袋处理完伤口后,东东就叫我们走,说去找砍汉布袋的人。出来之后王某给开的车,直接把我们拉到三医院,到了门口,看见砍汉布袋的人一共五六个,在急诊门口站着,我们就下车,拿着车上的棍子和刀。对方看见我们下来了就开始跑,从东面跑了两个人,剩下的人从西面跑了。我和小健追东面跑的两个人,过了三医院汽车入口处没追住,我俩便往回返。返回后见王某在三医院门前的便道上站着手让砍了,离他5米远躺着一个人,王某让给他看手去,我就叫上东东他们回了棚户区。我叫他们走时,见东东、二虎、汉布袋正往我们这面走,对方一个人在地上躺着。我们打了两个车到忻州一家骨科医院给王某看的伤口。到三医院之前,上了车东东说找砍汉布袋的人问问为什么砍汉布袋,让我们一人拿把刀。当时怎么知道砍汉布袋的人在三医院不清楚。到三医院下车时车上有一根棍子,五把刀,我拿了一把短刀,别人不清楚。1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013年7月8日、9日,王某、厍海东、封某国、张某健分别带领公安人员对案发地大同市三医院西侧进行了指认。19、被告人黄忠有对案笔录:2013年6月29日黄忠有带领公安人员对被害人段某被砍伤地点(大同市三医院西侧便道)、其扔掉作案工具砍刀地点(大同电视台南边路边)、与段某发生矛盾地点(棚户区棍区马路边)、其被砍伤地点(矿务局肿瘤医院对面的马路边)进行了指认。20、被告人白志国对案笔录:2013年6月29日白志国带领公安人员对被害人段某被砍伤地点(大同市三医院西侧便道)、其扔掉作案工具砍刀地点(三医院北边马路边的垃圾桶)、与段某发生矛盾地点(棚户区棍区马路边)进行了指认。21、到案经过记载: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干警于2013年6月29日在山阴县将黄忠有、白志国抓获。王某于2013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厍海东、封某国、张某健于2013年7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2、户籍证明记载:厍海东,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黄忠有,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人;白志国,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王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张某健,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封某国,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段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分析上述证据:关于本案的起因:被告人厍海东供述开车与被告人黄忠有、白志国、封某国、张某健从棚户区回矿务局的路上与被害人段某等四人发生争执离开后,又被段某开车追上逼停,双方发生打斗,黄忠友被对方砍伤,其开车将对方宋某撞倒,双方离开,因黄忠有受伤,便准备找段某等人报复。该供述与被告人黄忠有、白志国、封某国、张某健所供相一致;与证人宋某、武某、李某所证双方发生争执经过及宋某被对方车撞倒相印证,证实了本案的起因。其中证人宋某、武某证实段某逼停对方是认为对方车上一个人骂了段某。关于本案在三医院附近发生过程:被告人厍海东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与黄忠有、白志国、王某、封某国、张某健五人在大同市同仁康医院等黄忠有做完手术后一同由王某开车找被害人段某等人报复,并事先将车后备箱的五把刀、一根铁棍取出,在三医院看见被害人段某等人后,六人中王某手持铁棍,其余五人手持砍刀,下车冲向被害人段某等人。对方逃跑时,厍海东与黄忠有、白志国、王某追赶被害人段某,途中王某被段某砍伤,后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三人持刀砍击被害人段某;封某国、张某健追赶向东跑的其他人。该供述与被告人黄忠有、白志国侦查期间所供二人与厍海东均砍了被害人及六被告人所持作案工具种类、来源相印证;与被告人王某、封某国、张某健所证六被告人所持作案工具种类、来源及追砍段某等人的情形相一致;与证人宋某、武某、李某所证在三医院楼前被对方持刀追砍,段某被砍伤倒地相印证。上述证据与报案材料证实的案发时间、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的案发地点、被害人段某的尸检报告证实的段某死亡原因相印证,证实了六被告人追砍被害人段某等人,其中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三人持刀将被害人段某砍伤致死的犯罪事实。该事实并有物证检验报告所证现场提取到被告人白志国、王某的血迹及现场提取的砍刀刀把上检出段某血迹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另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王某、封某国、张某健的供述证实报复并追砍被害人段某等人主要由厍海东提议。被告人厍海东、王某所供因被告人王某被被害人段某砍伤在先,故所持铁棒没有伤及到段某身体与被告人封某国、张某健所供当时只看到王某手被砍伤,叫他们去看伤相印证,并与被害人段某尸检报告所证被害人的致伤工具为质地较硬,刀刃较长的锐器(如砍刀类)相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所持铁棒没有伤及到被害人段某身体。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厍海东、王某、封某国、张某健自动投案的时间及被告人黄忠有、白志国被抓获的经过。户籍证明、迁出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及被害人段某的身份情况。上述各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互相联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黄忠有辩称及辩护人所提段某被砍伤时黄忠有不在现场,正在大同市同仁康医院做手术的意见,经查,大同市同仁康医院的病历档案证实案发前为黄忠有看病做手术的医生是崔某、助手吴某林,二人证言均证实病历上的时间是吴某林所填写。另经本院调查,吴某林证言证实病案记载黄忠有入院时间是2013年6月26日23时20分,出院2013年6月27日1时30分的日期填写错误,入出院日期应为2013年6月25日至26日;且电脑截屏记录证实黄忠有交手术费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00:10分;电脑记录拍片检查时间2013年6月25日23时29分,故黄忠有入出院时间应为2013年6月25日至26日。吴某林同时证实黄忠有虽入院于2013年6月25日23时20分,但手术多长时间记不清了,黄忠有什么时候离开的医院记不清了,但能肯定黄忠有在2013年6月26日1时30分之前已离开医院,当时黄忠有说还要回来输液,直到26日1时30分还没有回来,其便写了这个时间。证人崔某证实黄忠有手术大约一个小时,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黄忠有出院时间是2013年6月26日0时20分,即入院后一小时,在本案接警时间2013年6月26日1时6分之前,具有作案时间。结合被告人厍海东、白志国、王某、封某国、张某健均供述被告人黄忠有参与了砍被害人段某,且黄忠有自己在侦查期间一直供认参与了砍被害人段某,其中所供砍段某时,对方又过来一个人,自己砍在他的胳膊上这一情节与证人武某、李某所证武某在拉段某时被对方一个人砍在胳膊上相印证,而其他被告人之前对该情节均没有供述,证人赵某、安某旋、赵某平的证言与被告人厍海东、白志国、王某、封某国、张某健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相矛盾不足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忠有参与了追砍被害人段某。对被告人黄忠有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在与被害人段某等人发生纠纷后,持刀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健、封某国肆意挑衅,持械追赶被害人段某等人,未伤及到被害人段某身体,但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健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厍海东、王某、张某健、封某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亲属均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各被告人表示谅解,对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厍海东、黄忠有、白志国在追砍被害人段某时均行为积极主动,作用大小无明显区分,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厍海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厍海东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应对被告人厍海东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厍海东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双方发生纠纷时互有伤害,且双方各自离开,本应就此终结,被告人厍海东等人寻衅报复,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没有被告人厍海东立功的证据,辩护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忠有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黄忠有不具有作案时间,黄忠有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白志国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白志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查明,被告人白志国实施了追砍被害人段某的行为,应当对被害人段某伤害致死的后果承担责任,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厍海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黄忠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三、被告人白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四、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五、被告人张某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六、被告人封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七、随案移送的物证砍刀一把(无刀把套)、刀把套一只、刀套一只、铁棍一根,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葛升旺审判员 陈景玉审判员 臧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宁俊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