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生财与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财,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67号原告王生财,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绍明,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1268-7,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栗汉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财与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财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生财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王生财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