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平与邓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李红岩,邓玉林,赵强,李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申请执行人李红岩,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平妻子。被申请执行人邓玉林,男,1962年6月11日生,回族,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兵,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平、李红岩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玉林、赵强、李文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