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继远与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远,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陈继远。被告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灌阳县灌阳镇苏东村。法定代表人董运光,该公司总经理。陈继远诉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继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继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2元,减半收取2876元,由原告陈继远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冬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