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静与赵亚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赵亚红。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赵亚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亚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静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亚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静案款共计6392元。但被执行人赵亚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亚红现无房、无车、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杨静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赵亚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392元,被执行人已付1000元,现尚欠申请执行人杨静5392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