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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与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易威登马利蒂,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951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全球知识产权总监。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1-101、2-104。法定代表人张虎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969元,执行费659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守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