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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许锐锋诉张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锐锋,张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55号申请执行人许锐锋。被执行人张方方。许锐锋诉张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柳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截止2015年6月19日,被告张方方确认拖欠原告许锐锋借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1133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许锐锋偿还;二、如逾期未偿还,被告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方方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张方方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