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绍明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2015)隆昌执字第4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明,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陈绍明,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勇,矿长。申请执行人陈绍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鑫94938.12元、经济补偿金38916.18元、诉讼费10元和保全费1520元,共计135384.3元。另唐开琼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0元、诉讼费10元和保全费200元,共计11030元。上述二案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永达矿业有限公司的煤矿关闭影响代补费用予以扣留、提取(金额以16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