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秦某,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