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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东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水平、杨云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公司,侯XX,杨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罗X被告侯XX被告杨XX原告XX公司与被告侯XX、杨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XX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文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俊希附本���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