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小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殷秋平与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秋平,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小初字第11号原告:殷秋平,女,无业。被告:王立军,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秋平诉被告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秋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秋平负担。审判员 : 王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铭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