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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朱志林、何莉、张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朱志林,何莉,张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8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永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文武,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黎明,该支行职工。被告朱志林,男,1982年11月19日,汉族。被告何莉,女,1978年9月10日,汉族,系被告朱志林妻子。被告张少军,男,1975年4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朱志林、何莉、张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何荣香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