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刑终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辛某甲、辛某乙等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某甲,邢某,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辛某乙,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66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某甲。2006年8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0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辛某乙。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2014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委托代理人赵红元,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温塘镇鹿台村。。法定代表人杨明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双虎,1952年7月22日,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辛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1月2日17时左右,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在白鹿温泉公司东侧过水桥西口附近,以查找乱倒垃圾的人为由随意拦截过往车辆,阻断交通,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辛某甲提出拦截车辆,查不出谁倾倒的垃圾就不让车辆通过,辛某乙把电动车横在马路中间。白鹿温泉公司司机邢某驾驶面包车途经时被辛某乙、辛某甲拦下,辛某乙强行趴在面包车上,辛某甲脚踹该车前车门,不让其正常通行,后辛某甲、王某甲参与殴打邢某,王某甲打了邢某一拳,辛某甲用脚踹了邢某几下,邢某被殴打致伤。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一)、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的供述。1、被告人辛某甲供述:2014年1月2日17时左右,其与王某甲在其家中,王某甲接到辛某乙电话,说有人在鹿台村过水路附近的河道倒尾矿砂,随后二人赶到现场,从辛某乙口中得知刚才倾倒尾矿砂的王某丁已经不在场,其三人怀疑是白鹿温泉及温塘敬老院等周边单位倾倒的尾矿砂,三人便堵住了温塘镇过水桥口路段,找不出倾倒尾矿砂的单位,谁也不能从这里通过。辛某乙把电动车横在了马路中央,其三人挡在马路中央不让过往车辆通行。期间邢某驾驶的面包车想经过,其和辛某乙就拦住该车,邢某和辛某乙争吵后,其在该车前门附近踹了一脚,后邢某冲出来与本人扭打,被人拉住后,其又在邢某身上踹了几下。后派出所人员到场,经大家劝解三人不再拦车,过水桥口附近的秩序慢慢恢复。时间不长见邢某面包车又出来停在派出所工作人员身边,其又拦车拔车钥匙不让离��,在派出所人员劝说下才让邢某开车离去,后三人各自回家。2、被告人辛某乙供述:2014年1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其路过温塘镇过水桥附近看见王某丁倾倒尾矿砂,为了阻止他再次倾倒,其给辛某甲打电话。后辛某甲和王某甲到场,辛某甲提议说,今天找不到谁指使王某丁倒的谁也不能从这里通过。随后其三人把过水桥西侧堵住了,辛某乙把电动车横在了马路中央。期间赵某甲驱车经过,王某甲让他驱车进入白鹿。后邢某的面包车想通过,其上前拦住,见面包车有向前驱动的趋势就趴在面包车的前盖附近并与司机吵了起来,邢某下车时辛某甲在前车门踹了一脚并骂邢某,后冲到面包车前面跟邢某打了起来,其见状从右口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想打邢某时被姨妈辛某丙及时拽住。后辛某甲等人与邢某扭打被周围人群拉开。后警察来到现场后经劝说,其三人没有再拦车。其三人是随意拦截车辆,没有固定目标,时间约一个小时左右,数量约二三十辆。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1月2日16时许,其碰到辛某甲,辛某甲说辛某乙打电话说有人往村东河滩倒垃圾,让其与辛某甲过去看看。其二人到场后发现王某丁也在,但是王某丁没有说清谁倒的垃圾就走了。记不清是辛某甲和辛某乙谁说的,把路堵上,找不出谁指使王某丁倒的就谁也别过。后辛某乙把他的电动车横到了过水桥西侧马路中央阻止过往车辆经过。辛某甲和辛某乙来回开始拦车。期间其放走了赵某甲的车。后邢某驾驶面包车准备过去,辛某乙拦住面包车,邢某放下车玻璃骂了起来,后邢某开门下车,辛某甲在驾驶室的门上踹了一脚,邢某再骂辛某甲时辛某甲冲上去与他面对面打了起来,打架过程中其在邢某后面朝邢某头部砸了两拳,后经劝解拉开。警察��到现场后经劝说,其三人没有再拦车。(二)、受害人邢某的陈述:2014年1月2日下午17时左右,其驱车行至温塘镇过水桥附近时,被一个矮个子中年男子拦住,手拍前挡风玻璃并骂骂咧咧,其与中年男子理论,中年男子想拉他下来,其下车后辛某甲冲过来骂他,在关门时,辛某甲朝车门踹了一脚,其驱车想走,被辛某甲冲过来拦住,其下车后辛某甲冲过来朝其面部砸去,在其面部、头部、上身打了十来拳,其也打了辛某甲面部一拳,推搡了几下,这时候不知是谁抱住他,在他头部砸了两拳。后王某乙拦住辛某甲,辛某甲顺势在其腿部踹了几脚。后经劝解,其驱车离开。(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唐某、康某、赵某甲、辛某丙、王某丁、郄庆双、盖成刚的证言1、证人王某乙证明:2014年1月2日17时许,其驱车到了过水桥头被辛某乙拦���,一辆电动车在路中央停着,拦住所有车辆不让通行。期间赵某甲、王某丙驱车经过被辛某甲放行。后邢某驾驶面包车经过时被辛某甲拦下,双方发生殴打,其看见邢某左眼下方於肿黑青,鼻子周围也肿了起来,辛某甲在邢某身上乱打,两人撕扯在一起。其把辛某甲拉开时,辛某甲趁势用脚踹了邢某。后邢某开车离开,经多人劝解,辛某甲等人不再拦车,交通秩序逐渐恢复。2、证人王某丙证明:2014年1月2日17时许,其驱车到了过水桥附近时,看见有人拦车不让通行,辛某甲和一个小个子男子在路中央,一辆电动车在路中央挡着。后赵某甲驱车经过,辛某甲让赵某甲与其通过。其返回后看见辛某甲拦住邢某车并拍前机盖,两人吵起来,辛某甲先踹了车门一脚,小个子老头也踹了一脚,辛某甲冲上去打邢某没有被拦住,打了邢某头部,拳打脚踢打了十几下,踹了五、六脚。邢某也打了辛某甲头部,小个子老头想用刀子刺邢某被人拉开,其赶紧过去拉架,把邢某抱到面包车里。3、证人唐某证明:2014年1月2日17时,其开车行至温泉过水桥处,看见个子中等的一名男子和一名个子瘦小的老头在路中间拦着,还有一辆电动车在路中间挡着。邢某想开车通过时被个子中等的男子拦住并拍打汽车前机盖,邢某下车与其理论时个子瘦小的老头朝驾驶室车门踹了一脚,紧接着个子中等的男子就用拳头打邢某面部,另外还有名个儿高的男子从后面抱着邢某,用拳头打邢某的头,此时个子瘦小的老头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刀去刺邢某被一名妇女拦住。后来围观的人将打架的人拉开。4、证人康某证明:2014年1月2日17时许,其值班时见东北桥头处堵车,过去看见辛某甲和邢某正相互拉扯,其上前拉架,抱住辛某甲但是没有拉开。辛某甲用拳头往邢某的头部、身上打了好几拳,后王某乙上前拉架,辛某甲又在邢某身上踹了几脚。后经劝解才将辛某甲和邢某拉开。5、证人辛某丙证明:2014年1月2日17时许,其在鹿台村口卖泳衣,看见过水路口围了很多人,车辆无法通行,就过去看,看见其外甥辛某乙喝多了酒在马路中间站着,其怕辛某乙与他人生气就拉他走,这时候辛某甲与一个面包车司机吵架,辛某乙见状往前冲(手里拿着什么东西没有看清楚),其一直拽着辛某乙不让他过去生气,后和路人把他拉到旁边。6、证人赵某甲证明:2014年1月2日17时许,其驱车进入白鹿温泉,行至过水桥附近,看见马路中间横挡着一辆电动车,辛某甲、王某甲和一名矮个子中年男子挡在路中不让任何车辆经过。王某甲认出他后辛某甲让他经过。后其又返回过水桥口附近,劝说辛某甲不要拦车无果后,邢某驾车经过,矮个子中年男子和辛某甲拦住他拍着前挡风玻璃,大骂停车。邢某下车后跟对方解释,后辛某甲动手拳打邢某头部,矮个子中年男子拿着一把小刀想冲过去被一个中年妇女拦住,后双方被拉开。辛某甲抄起一把铁锹继续打架,后被人拦住。随后过水桥其中一侧可以通行了。7、证人王某丁证明:2014年1月2日9时许,其在鹿台村西边的沟里拉着一辆三轮车尾矿砂覆盖温塘镇养老院东墙边,还有鹿台村村东的河沟西边,以及过水路面两边的垃圾,大概下午16时左右辛某乙路过看见其倒尾矿砂就阻止其施工,其告诉辛某乙是温塘镇政府让其覆盖尾矿砂这些垃圾的,辛某乙不听,还是阻止其施工。后辛某甲等人也过来阻止其倾倒,其随后离开。8、证人郄双庆证明:其是温塘镇西柏坡温泉城管理委员会环卫处主任兼温塘城管中队长,���要负责城区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其把通往温塘白鹿温泉宾馆过水桥河道内倾倒尾矿砂的工作交给了北红岸寨村的杨学学,后杨学学安排给鹿台村王某丁。王某丁的行为是温塘镇西柏坡温泉城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工作,是为了显得河道整洁。9、证人盖成刚证明:2014年1月2日下午17时30分许,其接到王某乙电话到白鹿温泉东门附近时,看见辛某甲、辛某乙挡在马路中间不让车辆正常通行,辛某甲告知其说河道里的砂子是白鹿倒的,让其立马清理。白鹿温泉王某乙过来说砂子不是白鹿温泉倒的,后其与王某乙对辛某甲等进行劝说,辛某甲、辛某乙不听劝解还在拦车。(四)、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笔录。(五)、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六)、视频截图,光盘(证实拦截车辆及打架情况)。(七)、平山司法鉴定中心��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邢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236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误工费3323元;4、护理费1658.55元;5、交通费酌定300元;6.鉴定费500元,合计8898.75元。在本案原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与被告人王某甲达成和解谅解书,由王某甲赔偿邢某经济损失三万元,邢某不再追究王某甲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甲。二、2013年12月30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将位于温塘镇农家院饭店后温塘西河滩白鹿温泉公司热水主管道阀门井砸毁。后辛某甲先后伙同辛某乙、王某甲阻止白鹿温泉工程部人员维修,后经镇政府协调至2013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白鹿温泉工程部才恢复维修供水,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白鹿温泉停水期间的损失价值为116785元。三、2014年1月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路过鹿台村东口附近时,看到白鹿温泉工程部人员正对该路段热水主管道进行维修,辛某甲、辛某乙见状就到维修地点阻止维修人员施工。辛某乙跳到维修坑内进行阻拦,辛某甲吆喝到场群众参与阻止施工的每人可发放200元,王某甲也赶到村广播站广播,到达现场人员以计一天工时方式发放劳务费召集群众,后围观群众将维修管道坑填埋,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阻止施工行为至当日18时左右才散去。造成白鹿温泉景区停水时间延长,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其经济损失价值为19831元。上述二起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一)、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的供述。1、被告人辛某甲供述:因为听本村支书王某辰���白鹿温泉埋设温泉管道时承诺为鹿台村提供一些基础设施或资金补偿,但白鹿温泉方始终没有履行承诺,违反合同,所以其多次阻挠白鹿温泉管道维修,以此来威胁白鹿履行承诺,印象中阻挠过三次。在2013年12月30日下午,其和王某甲骑摩托车经过白鹿大道铁路桥下,发现白鹿温泉主管道发生漏水,后他二人打电话给白鹿温泉王某巳,时间不长,阀门不漏水了,但是过了一会儿恢复上水后又开始漏水,其就跑到热水主管道源头一热水机井房,把阀门关了。后白鹿温泉的两个维修工过来维修,其阻挠他们维修并让他们离开。辛某乙是后来到的,快天黑时其三人才离开。12月31日经镇政府协调,当天下午白鹿温泉维修了河滩西岸的管道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4年1月6日下午,发现白鹿温泉在村东口维修管道,又进行过阻挠。2、被告人辛某乙供述:2014年12月31日中午,辛某甲给其打电话说白鹿温泉管道维修,让其过去帮忙阻止。其到鹿台村农家院北侧一“阀门井”后看见有两名白鹿温泉维修工人在维修,其与辛某甲一起阻止他们施工,将维修人员赶走,后辛某甲在去镇上协调此事时让其一直待在阀门井附近,不要让白鹿温泉施工人员维修。直到傍晚时分,梁某和辛某甲又到了被破坏的阀门井上,后经梁某协调才恢复正常施工。2014年1月6日下午三点左右,辛某甲骑车带着其经过温塘镇鹿台村东口附近看见白鹿温泉工程施工人员正在挖掘管道进行维修作业,其与辛某甲见状下车阻止他们维修,辛某甲让维修人员拿出管道占地协议,否则不能随便挖坑维修。后白鹿保安询问时其跳进管道维修井里阻止施工。其在管道井待了一段时间,期间辛某甲在工地上喊:“今天只要到现场的人员,我就给他们每人200元”。其从井里爬上来���维修不成了,便去隔壁洗了个澡,出来见辛某甲还在现场阻止,这时王某甲也到了现场。辛某甲要扣下部分维修工具,白鹿保安前去制止时与白鹿保安拉扯到一起,工具没扣下,辛某甲让本人和王某甲登记人名发放200元,后来也没有核实人名。天黑后各自离开回家。阻止施工也没有依据,其认为是白鹿温泉侵犯了村里利益,就以讨说法为由阻止正常施工,两次主要是本人和辛某甲阻止的,其他群众大多是看热闹的。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12月30日下午15时左右,辛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村东河滩,到现场时辛某甲就在附近,随后二人到了温塘河西岸农家院后面的一处“阀门井”,看见该阀门井已被人破坏了,阀门周围全是热水。辛某甲跟其说让其看着阀门井,漏水的事情没有说清楚前不能让白鹿维修施工。时间不长白鹿温泉工程部两名维修人员赶到���场准备维修,其二人阻止白鹿工人维修,辛某甲将维修人员赶走,过了一会儿,其因身体不适回家,离开时辛某甲还在现场。2014年1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其经过鹿台村村东入口附近时碰到辛某甲和辛某乙,辛某甲让其下车。当时其看见地上有一个维修坑,辛某甲在维修井旁边,辛某乙在维修坑里。后白鹿保安过来后,其怕辛某甲、辛某乙和白鹿温泉人生气,随后其回到村里,通过村广播系统广播“村里闲着的人,没事的话去村东澡堂子附近,只要过去的人给记一个工分,每人分发一百元钱”,说这些话是瞎说的,因为怕打架,临时想出的主意。后其返回维修坑,周围群众在辛某甲吆喝指挥下把维修坑周围的土砖填了进去,辛某甲想扣维修工具被保安制止。天黑后辛某甲让其和辛某乙登记在场人名,发放劳务费,因天黑围观群众各自散去。由于没有纸笔,也没有登记,后三人各自回家。阻止施工都是辛某甲叫本人去的,辛某甲认为白鹿温泉侵犯了村里利益,就以讨要说法为由阻止白鹿管道的正常施工,工分劳务费也没有发放。(二)、证人王某戊、霍某、李某、戎某、王某己、王某庚、吴某、王某辛、赵某乙、谷某甲的证言。1、证人王某戊证明:其负责照看白鹿的房屋及设备,2013年12月30日14时左右,其沿着白鹿大道热水主管道进行巡查,发现农家院饭店后院附近的热水阀门井漏水,管子被人为破坏了。2014年1月1日凌晨、1月2日11时分别发现热水机房门锁被撬、屋内椅子被砸坏,水表和热水阀门被破坏,不能正常供水。2、证人霍某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四点接班时,王某戊告诉其白鹿温泉热水主管道被人砸坏,直至次日17时50分许才恢复热水供应。热水泵交接开关都有专门记录并由其保管。3、证人李某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2点至3点之间,其和戎某巡逻时,在白鹿温泉东侧过水桥口附近远远看见两个人影在农家院饭店后面的厕所附近刨坑、砸地,以为是村民干活,后来从工程部得知河滩热水主管道管件严重漏水。次日其到管道破损的地点查看时发现正是昨天巡逻看见人影刨坑的地点,现场还有人为破坏遗留的痕迹。通过背影身材感觉像是辛某乙和辛某甲。4、证人戎某证明:2014年1月6日,工程部人员在白鹿东门口附近一管道坑内维修热水管道,辛某甲和辛某乙路过时进行阻止并让维修人员离开,辛某乙跳到了维修坑内阻止施工,保安到场后,本人回到了岗位执勤。其余证言除和李某证言基本一致外,还证实12月30日的事情,因为负责保安的,对周围人员有很强的辨别力,经常见辛某甲和辛某乙,所以通过对背影的判断感觉是辛某甲和��某乙。5、证人王某己证明:其是农家院饭店老板,2013年12月30日下午14时左右其看见辛某甲用大约长30公分、宽30公分的石头砸河滩西岸边上“阀门井”的管道,辛某乙也在旁边,没有看见他动手,只是站着。下午17时左右其再次经过“阀门井”时发现阀门井已经部分塌陷,管道已经严重漏水了,管道旁边的土路全部被水淹了。6、证人王某庚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14时左右,其去洗澡途中看见村东河滩附近有两人站着,其中一人往河滩附近砸石头,走到村东口附近临近河滩的地边土道时看见辛某甲举起一块石头砸在河滩西岸的“阀门井”附近,另外一人在一旁站着。下午15时左右,被王某戊告知此处阀门井坏了,管道漏水了。其估计是辛某甲刚才砸坏的。7、证人吴某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2时左右,其在值班备勤中发现位于鹿台村河滩西岸临近过水桥口附近的白鹿温泉热水主管道有热水外溢的情况。后即向谷某甲汇报,谷某甲指挥其与王某辛立即现场维修,到现场后其看见该阀门井的水泥井盖被扔到了河滩,阀门井新砌的井沿被推倒了,阀门井中的止回阀金属上盖断裂,有人为破坏的痕迹,水阀上端压着一块二十厘米见方的石头。后辛某甲和王某甲看见其维修到跟前阻止其施工。次日上午9点左右其再次到现场维修,辛某甲和辛某乙一起阻止其施工直至当日下午17时30分其第三次到现场才得以维修,恢复热水供应。2014年1月6日上午白鹿温泉东门热水主管道漏水,维修至上午15时左右,辛某甲、辛某乙到现场阻止维修,看维修不成请示后离开现场,18时到现场维修时见维修的井道已被土砖垃圾填埋,重新挖出来后进行维修,到第二天凌晨1时左右才抢修完毕恢复供水。8、证人王某辛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2时左右,其在值班备勤,领班吴某说河滩管道漏了,让其一起去现场,到现场后其看见位于农家院后河滩西侧的阀门井漏水严重,被人为破坏了,水泥井盖被扔到了河滩里,阀门井新砌的井沿被人推倒了,井中的止回阀金属盖儿上有裂痕,很明显是人为破坏的痕迹,止回阀上面还压着一块体积较大的石头。其将要维修时,辛某甲和王某甲突然到跟前不让其维修。次日上午其二人又到现场维修,辛某甲和辛某乙一起阻止其施工,其返回单位。下午17时左右其第三次到现场才将阀门井修好,恢复热水供应。9.证人赵某乙证明:其担任白鹿温泉副总经理,辛某甲多次以各种借口到白鹿温泉滋事,期间给付过辛某甲二万元。2013年12月30日下午3点左右,其公司工程部经理报告,河滩热水主管道管件漏水严重,随即派人抢修,发现位于铁道桥南温塘河���西坝的输热水管道的止回阀上端盖被人为砸碎导致热水喷涌,新砌管道井被砸坏推倒,管道井水泥盖被扔到温塘河滩。公司马上派人抢修,遭到辛某甲、王某甲强制干涉未修成。31日13点左右,公司人员又赶去抢修,辛某甲、辛某乙阻止未果,到下午16点左右镇政府梁某亲自到现场后才让维修,期间26小时30分导致公司没有热水而全面停业,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2014年1月6日上午因公司门口热水管道出现故障需进行抢修,下午三时左右辛某甲、辛某乙在村里承诺每人200元劳务费召集多人到场阻止维修,二人还组织人员强行将维修坑填埋,至晚上12点才维修完。迟延供水4小时30分,造成损失11余万元。10、证人谷某甲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2点左右,其接到吴某汇报称在鹿台村河滩的热水管道止回阀、管道井被人砸坏,其立即派人维修,维修人员打电话说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阻止不让他们维修,后其通知保安主管戎某带人现场调解未成,直至12月31日下午3点,通过镇政府出面协调,17时左右辛某甲等人才离开。2014年1月6日上午,热水管道漏水,在抢修时14时15分许辛某甲、辛某乙阻止部分人员不让维修,并将没有维修好的管道填埋,到18时才恢复维修,次日零时恢复供水。(三)、证人盖成刚、王某壬、霍某、戎某、谷某乙、张某甲、王某癸、王某子、王某丑、王某寅的证言。1、证人盖成刚证明:2014年1月6日下午14时许,其接到电话说辛某甲阻止工程施工,随即带保安员到白鹿温泉东口施工现场,到场后其看见辛某乙在维修坑里蹲着,辛某甲在管道坑旁边站着阻扰施工,其劝说辛某甲无果,辛某甲和辛某乙都无动于衷继续阻扰施工,后维修人员离开,双方一直僵持��辛某乙中途离开一阵子)。后辛某甲打电话让人到村里喇叭广播说谁到现场就给谁发放两百元的劳务费,后在现场吆喝,谁动手填坑,每人发放一百元钱。后围观村民在辛某甲的指挥下将热水管道维修坑用周围的砖土填埋了。辛某甲让王某甲他们登记一下参加填坑人员发放劳务费。下午17点左右辛某甲、辛某乙等人都离开了。其与保安员一直看护现场到工程部维修结束。此外辛某甲在2013年经常找白鹿温泉麻烦。2、证人王某壬证明:2014年1月6日上午8时左右,在管道巡查时发现位于白鹿温泉东门附近鹿台村入村东口的热水主管道因自然损坏而漏水,其与吴某一起到现场维修管道,维修过程中下午15时左右两个陌生男子到现场不让其进行维修,其中一个矮个子男子跳到维修坑里阻止其施工。后其离开直到当晚18时左右,其再次回到现场发现维修坑内被土砖垃圾���埋,其重新将砖瓦挖出来,继续维修,直至次日凌晨才抢修完毕,恢复热水供应。3、证人霍某证明:2014年1月6日早晨7点半左右,因白鹿温泉热水主管道鹿台村口附近热水外泄其关闭热水泵,直至当日23时50分左右才打开,这些热水泵交接开关都有专门记录并由其保管。4、证人戎某证明:2014年1月6日其在执勤时发现工程部的维修人员在东门附近的一处管道坑内维修热水管道,中午时分辛某甲和辛某乙骑电动车经过发现维修施工,就到现场阻止维修,让维修人员赶紧离开。其劝说辛某甲未果,辛某乙跳到维修坑里阻止施工。保安经理盖成刚赶到后其离开现场。5、证人谷某乙证明:2014年1月6日下午14时左右,其在保安经理盖成刚带领下到白鹿东门口附近维修现场,看见辛某乙在维修坑里蹲着,辛某甲在管道坑旁边拿着一根铁棍阻扰施工。���劝说辛某甲、辛某乙无果,后维修人员离开,辛某甲在现场大喊,谁动手填坑,就给发一百元钱。围观群众将热水管道维修坑周围的砖土填住了。后辛某甲让登记人数发钱。期间辛某甲想抢夺其维修工具未果。天黑后辛某甲等人渐渐散去,其一直维护现场到第二天凌晨维修结束。6、证人张某甲证明:2014年1月6日上午8点左右,白鹿温泉施工人员在其经营的泳衣摊点下面的路面维修,快天黑时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等一群人围在摊口跟白鹿保安争吵。7、证人王某癸、王某丑的证言基本一致,主要证实,2014年1月6日下午4点左右,其听见王某甲在村广播站喇叭里喊,村里只要有选民资格的都到村东口、澡堂附近集合,到场的给记一个工分。其到场后看见辛某甲在破损的热水管道坑旁站着嚷嚷,辛某乙在维修坑里蹲着不让维修队干活,辛某甲还和一个保安抢镐头。王某丑还证实,辛某甲指挥填坑,辛某甲、王某子和其都参与填坑了,干完活后其就走了。8、证人王某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月6日下午其经过村东口时看见辛某甲站在一破损的热水管道坑旁,辛某乙在坑内蹲着,辛某甲喊,谁把坑填上,就给谁记一个工分,发一百元钱。其就用铁锨填了几下坑,辛某甲还和保安抢维修工具。最后承诺的一百元没有给付。9、证人王某寅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月6日下午三点左右,其在在值班室听见澡堂门口有人嚷嚷,到门口见村东口围了不少人,看见辛某甲、王某甲在中间站着不知道干什么,后回到了岗位。(四)、证人王某卯、王某辰、梁某、王某巳、张某乙、王某午、王某未的证言。1、证人王某卯、王某辰与梁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主要证实,白鹿温泉途经鹿台村的温泉主管道的占用及使用都是跟鹿台村党支部、村委会各成员谈过的,是经过温塘镇政府、鹿台村村党支部、村委会同意的。架设管道占用部分土地,给付了村民补偿金。白鹿温泉方有使用、占用途经鹿台村的温泉主管道的权利,有权利进行正常维修管道,施工作业。此外王某辰和梁某还证实,村务民主管理小组是温塘镇政府组建的,王某辰是组长,辛某甲是副组长,辛某乙、王某甲、王某巳都是小组成员,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等人阻拦白鹿温泉热水主管道维修并未事先通知王某辰,也没有相应的村支部记录,他们不能代表村党支部。2、证人王某巳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月的一天,辛某甲给其打过电话说白鹿温泉位于坝墙附近的热水管道漏了,让其看看怎么回事。后其给工程部打电话说了此事。3、证人张某乙、王某午、王某未的证言基��一致,主要证实鹿台村村务管理小组的职责及小组成员,王某辰是组长,辛某甲是副组长,还有辛某乙、王某甲、王某巳、王某午、王某未、张某乙一共八人。辛某甲等人阻扰白鹿温泉维修热水主管道施工没有跟其商量过。(五)、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被损坏阀门井井盖的照片。(六)、白鹿温泉2014年1月份热水泵交接班记录,平山县公安局温塘派出所证明。(七)、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刑鉴字(2014)第4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2013年12月30日15时至2013年12月31日17时30分,共计26小时30分钟,停水期间的损失价值为116785元;鉴定2014年1月6日14时30分至2014年1月6日19时,共计4小时30分,停水期间的损失价值为19831元。(八)、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本院(2007)平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刑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对证人王某己、王某庚的调查笔录,王某己称2013年12月30日下午14时,只见辛东路、辛某乙在坝墙上立着歇着哩;王某庚称当天去洗澡时见河东岸有两个人,看不清是谁,见有一个人扔东西来,具体是谁看不清。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过往车辆,辱骂他人,阻断交通,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其中被告人辛某甲、王某甲殴打受害人邢某致其轻伤,被告人辛某乙持刀积极参与,后被人拦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出于个人目的,砸毁白鹿温泉公司热水主管道阀门井;三被告人两次阻止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维修人员维修公司的的热水主管道,造��公司不能正常营业,破坏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人证言,因二证人不能到庭当庭作证,故不能对抗公安机关以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被告人辛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乙在寻衅滋事中相对于辛某甲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受害人邢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的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其要求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不再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一、被告人辛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辛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辛某甲上诉辩��,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经审理查明:1、上诉人辛某甲于2014年1月2日17时左右,伙同原审被告人辛某乙、王某甲在白鹿温泉公司东侧过水桥西口附近,以查找乱倒垃圾的人为由随意拦截过往车辆,阻断交通,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辛某甲提出拦截车辆,查不出谁倾倒的垃圾就不让车辆通过,辛某乙把电动车横在马路中间。白鹿温泉公司司机邢某驾驶面包车途经时被辛某乙、辛某甲拦下,辛某乙强行趴在面包车上,辛某甲脚踹该车前车门,不让其正常通行,后辛某甲、王某甲参与殴打邢某,王某甲打了邢某一拳,辛某甲用脚踹了邢某几下,邢某被殴打致伤。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上诉人辛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14时30分左右,与原审被告人辛某乙将位于温塘镇农家院饭店后温塘西河滩白鹿温���公司热水主管道阀门井砸毁。后辛某甲先后伙同辛某乙、王某甲阻止白鹿温泉工程部人员维修,后经镇政府协调至2013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白鹿温泉工程部才恢复维修供水,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白鹿温泉停水期间的损失价值为116785元。3、上诉人辛某甲于2014年1月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于原审被告人辛某乙路过鹿台村东口附近时,看到白鹿温泉工程部人员正对该路段热水主管道进行维修,辛某甲、辛某乙见状就到维修地点阻止维修人员施工。辛某乙跳到维修坑内进行阻拦,辛某甲吆喝到场群众参与阻止施工的每人可发放200元,王某甲也赶到村广播站广播,到达现场人员以计一天工时方式发放劳务费召集群众,后围观群众将维修管道坑填埋,辛某甲、辛某乙、王某甲阻止施工行为至当日18时左右才散去。造成白鹿温泉景区停水时间延长,经平山县价格��证中心鉴定造成其经济损失价值为19831元。上述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辛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辛某甲辩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的辩解,实属狡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寅生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