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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孟海诉张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海,张吉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9号原告:王孟海(曾用名王梦海),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吉威,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海诉被告张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孟海负担。审 判 长  傅玉春审 判 员  马文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