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大芬诉贾凤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芬,贾凤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18号原告:罗大芬,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贾凤堂,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原告罗大芬诉被告贾凤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