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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宇与金莹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金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王宇,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金莹,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宇于2015年8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金莹给付借款49286.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宇与金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金莹给付王宇案件款合计49286.66元,于2015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