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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唐改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寰臻。委托代理人张寰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申素霞审判员段红祥审判员李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窦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